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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清算与交收
一、资金清算与交收
二、证券清算与交收
三、证券划转指令处理
1、投资者申请从普通证券账户提交担保证券,或申请将担保证券返还至普通证券账户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委托向登记结算公司发送担保证券提交或担保证券返还指令。投资者提交的担保证券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2、证券公司将自有证券用于融券时,可以向登记结算公司发送融券券源划入指令。★
3、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归还其原先融券卖出的证券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发出还券划转委托。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委托向登记结算公司发送还券划转指令。登记结算公司根据指令将有关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并相应维护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重点
4、投资者买券还券数量大于投资者实际借入证券数量的,证券公司应当向登记结算公司发送余券划转指令。
5、对于涉及投资者的证券划转,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委托发出证券划转指令,并保证所发指令的真实、准确。
6、证券公司应当在登记结算公司截止接受证券划转指令的规定时间前发出证券划转指令。
7、登记结算公司收到证券划转指令的当日日终,对符合要求的证券划转指令进行划转处理,且只对已完成证券交收或净应付证券交收锁定之后的证券进行划出处理。如果委托划出的证券数量大于证券账户中可划出的该种证券的数量,则该笔证券划转指令无效。
四、交收违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