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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基金的信息披露
概述:XBRL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应用(新增)
我国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分为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性规则四个层次。
基金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募集信息披露、运作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
第一节 基金信息披露概述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含义与作用
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
在基金份额的募集过程中,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募集信息披露文件向公众投资者阐明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及有关募集安排,投资者能据以选择适合自己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的基金产品。
(二)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资本市场的基础是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相对于实质性审查制度,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本推论是投资者在公开信息的基础上“买者自慎”,它可以改变投资者的信息弱势地位,增加资本市场的透明度,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增加对基金运作的公众监督,限制和阻止基金管理不当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三)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由于现实中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投资者无法对基金进行有效甄别,也无法有效克服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高效率的基金无法吸引到足够的资金进行投资,不能形成合理的资金配置机制。
旧车市场上,买者和卖者有关汽车质量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卖者知道所售汽车的真实质量;但一般情况下,潜在的买者要想确切地辨认出旧车市场上汽车质量的好坏是困难的,他最多只能通过外观、介绍及简单的现场试验等来获取有关汽车质量的信息,而从这些信息中很难准确判断出车的质量,因为车的真实质量只有通过长时间的使用才能看出来,但这在旧车市场上又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说,旧车市场上的买者在购买汽车之前,并不知道哪辆汽车是高质量的,哪辆汽车是低质量的,他只知道旧车市场上汽车的平均质量。在这种情况下,典型的买者只愿意根据平均质量支付价格,但这样一来,质量高于平均水平的卖者就会将他们的汽车撤出旧车市场,市场上只留下质量低于平均水平的卖者。结果是,旧车市场上汽车的平均质量降低,买者愿意支付的价格进一步下降,更多的较高质量的汽车退出市场,……。在均衡的情况下,只有低质量的汽车成交,极端情况下甚至没有交易。
在旧车市场上,高质量汽车被低质量汽车排挤到市场之外,市场上留下的只有低质量汽车。也就是说,高质量的汽车在竞争中失败,市场选择了低质量的汽车。这违背了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的选择法则。平常人们说选择,都是选择好的,而这里选择的却是差的,所以把这种现象叫做逆向选择。
(四)有效防止信息滥用
如果法规不对基金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任由不充分、不及时、虚假的信息披露,会导致信息滥用。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披露的原则分为:实质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
(一)实质性原则
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
2.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3.完整性原则
所有的重要事项,都要进行披露。
4.及时性原则
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
5.公开披露原则
公开披露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
(二)形式性原则
1.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
2.易解性原则
易解性原则是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
3.易得性原则
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
除法规指定的披露报刊和网站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可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须注意其他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且不同媒体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应一致。
【例题·多选题】基金信息披露的实质性原则包括( )。
A.完整性原则
B.易得性原则
C.及时性原则
D.真实性原则
[答疑编号911090101]
【答案】ACD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误导性陈述是指使投资者对基金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披露中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至于影响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变化存在一定的随机性,因此,对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水平进行预测并不科学,应予以禁止。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基金是存在一定投资风险的金融产品,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收益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基金品种,即所谓“买者自慎”。
如果基金信息披露中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则将被视为对投资者的诱骗及进行不当竞争。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四、基金信息披露的分类
信息披露可分为:基金募集信息披露、运作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可分为首次募集信息披露和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
首次募集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份额发售前至基金合同生效期间进行信息披露。
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主要指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披露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报告、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其中,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又合称基金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