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7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财务会计报告 |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附表 |
风险管理状况 |
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以及其他风险状况 |
公司治理信息 |
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
年度重大事项 |
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以及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 |
对于已上市银行,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银行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银行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外部审计
(一)内容
巴塞尔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要求银行监管者可以视检查人员资源状况,全部或部分地使用外部审计师对商业银行实施检查。
国际上,监管者与外部审计机构主要通过三方会谈的形式进行信息沟通。在我国,三方会谈制度已经开始广泛使用。
(二)外部审计与信息披露的关系
(1)外部审计有利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①信息披露内容不全面。
②风险信息披露不充分。
③表外业务信息披露不充分。
④信息披露监控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2)信息披露对外部审计的影响
透明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
(三)外部审计与监督检查的关系
(1)外部审计和银行监管侧重点有所不同。
只有当外部审计机构按照有关监管法律的授权或接受监管当局的委托对商业银行进行审计时,其工作才具有风险监管的性质。适度发挥外部审计对银行的监督作用。有对于大幅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2)外部审计和银行监管的方式、内容、目标存在共性。
(3)外部审计与银行监管相辅相成。
(4)外部审计和监管意见共同成为市场主体关注、评价、选择银行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