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担保法》规定医院、学校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规定医院、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并且,提供保证的医院、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还要就提供保证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④《担保法》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不能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该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保证人评价
(1)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①经商业银行认可的具有较强代为清偿能力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接受为保证人
金融机构;
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
②商业银行不可接受下列单位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学院、图书馆、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2)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对符合主体资格要求的保证人应进行代偿能力评价。
(3)保证人保证限额分析
保证人保证限额,是指根据客户信用评级办法测算出的保证人信用风险限额减去保证人对商业银行的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得出的数值。
(4)保证率的计算
在计算出保证限额后,还应计算保证率。通过计算保证率,进一步衡量保证担保的充足性。保证率计算公式为:
保证率=申请保证贷款本息/可接受保证限额×100%
(5)经评价符合保证人条件的,由信贷人员撰写《商业银行担保评价报告》随信贷审批材料一并报送评价审查人员。
(五) 贷款保证风险分析
1.贷款保证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
(1)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
(2)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能力
(3)虚假担保人
(4)公司互保
(5)保证手续不完备,保证合同产生法律风险
(6)超过诉讼时效,贷款丧失胜诉权
2.贷款保证的风险防范
(1)核保
核实保证简称为“核保”,是指核实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是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达成的,是保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强制提供的保证,保证合同无效。商业银行接受企业法人为保证人的,要注意验证核实以下几点:
①法人和法人代表签字印鉴的真伪,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的人须是有权签字人或经授权的签字人,要严防假冒或伪造的签字。
②企业法人出具的保证是否符合该法人章程规定的宗旨或经营范围,对已规定对外不能担保的,商业银行不能接受为保证人。
③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需要取得董事会决议同意或股东大会同意。未经上述机构同意的,商业银行不应接受为保证人。
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需要提交董事会出具的同意招保的决议及授权书、董事会成员签字的样本,同时提供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⑤核保必须双人同去,尤其是对于初次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更应强调双人实地核保的制度。一人去有可能被保证人蒙骗,或与企业勾结出具假保证,而双人能起到制约作用。
⑥核保人必须亲眼所见保证人在保证文件上签字盖章,并做好核保证实书,留银行备查。如有必要,也可将核保工作交由律师办理。
(2)签订好保证合同
①保证合同的形式。保证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②保证合同订立方式。
③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贷款)种类和数额、贷款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限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贷后管理
银行办完保证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后,需注意以下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
①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是否变差,或其债务是否增加,包括向银行借款或又向他人提供担保。
②银行与借款人协商变更借款合同应经保证人同意,否则可能保证无效
核心考点术语
贷款担保:指为提高贷款偿还的可能性,降低银行资金损失的风险,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贷款抵押: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银行持有抵押财产的担保权益,当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银行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贷款质押:质押是贷款担保方式之一,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通过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质物而使其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设立质权的人,称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为质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交给债权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以质物作担保所发放的贷款为质押贷款。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核保:核实保证简称为“核保”,是指核实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是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达成的,是保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