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借款人
一、借款人应具备的资格与基本条件
1.借款人应具备的资格
根据《贷款通则》第17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根据《贷款通则》第i7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偿还能力。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这项条件的实质是保证借款人必须具有良好 的资信状况,有意愿、有能力按期足额还本付息。而其判断的标志就是原有的贷款本息是否发生逾期,已经逾期的是否做出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即借款人是否与 银行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
(2)年检手续。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其他的公司信贷借款人都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这项条件的实质是通过工商部门年检以了解借款人近期的真实状况,以保证其法人资格的合法性和由此签订的各种合同的有效性。
(3) 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这项条件也是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性的措施之一,因为资产负债率是反映借款人资本结构的主要指标,是通过资产来保障负债 的偿还。在信贷中,银行通常希望借款人保持较低的资产负债率。不同的信贷业务对于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的要求不同,一般要求不大于75%。
(4)对 外股本投资。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这项条件的实质是要求企业在信贷活动中必 须以其实际股本金额为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性提供最后保障,防止借款人出现“空手套白狼”的情况,从而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5)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关于存款账户的种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在1994年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关于存款账户的规定。一个存款人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存款人可以在其他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借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后,需要存入贷款资金,便于借款人结算和划拨资金,便于银行随时掌握借款人的资金动态。
(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这项条件的实质也是确保将中长期项目贷款的风险控制在银行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不 同的中长期项目贷款具有不同的最低资本金比例,这主要根据国家宏观产业政策的需要而调整。个别特殊情况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经过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降低资 本金比例。在2007年后,我国钢铁项目资本金比例在40%及以上,房地产35%及以上,其他一般掌握在30%(及以上)左右。在实际信贷审批中,生产型 项目的资本金比例还是执行20%的标准。
资本金项目不适用于公益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按照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规中对出资比例的规定执行。
二、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借款人的权利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人具有如下权利:
(1)可自主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3)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4)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5)有权拒绝借款以外的附加条件。2.借款人的义务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人具有如下义务:
(1)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这项要求是保证银行能获得及时准确的客户信息,从而便于确保信贷资金的风险控制,保护银行自身的资金安全。
(2) 应接受银行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这项要求也是保证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主要手段,从而才能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将银行信贷资 金损失控制在最小的程度上。(3)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企业的借款用途直接关系到信贷资金的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 途,银行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预测就变得不确定,这也是很多借款人逃废债务的常用手段。
(4)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5)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6) 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取得贷款人的同意。银行提供贷款的基础是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借款人擅自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会使得信贷资金 的还款来源失去保证,从而成为滋生信贷风险的重要原因。因此,原有债务人必须事先向银行申请,银行在全面了解新债务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 和还款能力等信息之后,才能正确评估新债务人的风险大小,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新债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