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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辅导第九章7

发布时间:2010-12-17 14:25   来源:经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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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合同的终止

  一、债务的抵充顺序(2010年新增)(P390)

  1、对同一债权人数项债务并存时的抵充顺序

  (1)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2、主债务、利息、费用的抵充顺序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利息;

  (3)主债务。

  【相关链接】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
二、解除(P390-391)

  1、合意解除(2007年综合题)

  (1)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2)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2002年综合题、2005年综合题)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定金罚则】(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2)因当事人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单方解除权】(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在货运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例题1·单选题】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收藏的一幅名画以20万元卖给乙。其后,甲将其对乙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甲将名画依约交付给乙前,该画因不可抗力灭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对甲主张解除合同,并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B、乙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C、乙不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可以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D、乙不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答案】A

  【解析】(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乙可以解除合同;(2)债权人甲转让权利的,债务人乙对让与人甲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丙主张。因此,乙有权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例题2·多选题】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8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08年10月31日。9月30日,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下列主张中,有法律依据的有( )。

  A、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B、 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

  C、 行使不安抗辩权

  D、 解除合同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C: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本题中,热电厂作为后履行一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2)选项B: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选项D: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

  3、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解释】(2010年新增)对方虽有异议,但是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合同解除的效力(2009年原制度综合题)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三、抵销(2008年综合题)(P392)

  1、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2、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3)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4)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解释1】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该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2009年新增)

  【解释2】一方债务已经到期,另一方债务尚未到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2009年新增)

  【解释3】不得抵销的债务:(1)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2)根据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3)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2009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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