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辅导第十章-3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辅导第十章-3

发布时间:2010-12-21 12:56   来源:经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重要提醒:本网站所发布内容为转载资讯,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内容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凡私自告知添加联系方式、保证无条件入职、收取各种费用等信息,请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上当受骗造成各种损失。

银行招聘考试备考资料

第三节 提供劳务的合同

  一、货运合同(P413-414)

  1、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06年综合题)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2006年综合题)

  3、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但以后收货人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仍可以向承运人索赔。

  4、赔偿额的计算

  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单选题)。

  【相关链接】买卖合同的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P415)

  1、消费保管(保管物为可替代物)

  保管合同成立后,原物及其孳息归保管人所有,保管人可以使用保管物,并承担保管物的灭失风险。

  2、仓储合同

  储存期间届满,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三、委托合同(P417)

  1、隐名代理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1)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披露义务

  ①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存在,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除外。

  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例题•单选题】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关于丙的权利,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只能要求甲支付

  B、只能要求乙支付

  C、可选择要求甲或乙支付

  D、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2、损失赔偿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例题•多选题】甲工厂委托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乙公司不收取报酬。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工厂偿还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但乙公司无权要求给付该必要费用的利息

  B、乙公司经甲工厂同意,转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乙公司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C、乙公司因过错给甲工厂造成损失,甲工厂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D、甲工厂、乙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答案】BD

  【解析】(1)选项A: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必要费用的,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2)选项B: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3)选项C: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要求赔偿损失;(4)选项D: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四、行纪合同(P418)

  1、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2、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解释】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属于代理权滥用。

  3、行纪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解释】(1)“代理制度”中的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

  4、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1】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

  【解释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例题1•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义务时,另一方可依法行使留置权的有( )。(2005年)

分享到: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