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注册会计师 > 税法 > 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预习--法定减免

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预习--法定减免

发布时间:2011-10-27 16:39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银行招聘网(www.yinhangzhaopin.com)温馨提示:凡告知“加qq联系、无需任何条件、工作地点不限”,收取服装费、押金、报名费等各种费用的信息均有欺诈嫌疑,请保持警惕。

知识点十一、法定减免

  1.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饮食用品,免税;

  5.暂时进境或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出境或进境的物品,暂免;

  6.来料加工分两情况:A、直接免。B、进口时先征,出口时再退;

  7.退还的出口货物,免进口税,但不退已征的出口关税;

  8.退还的进口货物,免出口税,但不退已征的进口关税;

  9.进口货物的酌情减或免情形:

  A.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损坏或损失的;。

  B.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损坏或损失的;

  C.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腐烂的,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10.无代价抵偿货物,同国外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免。但未将问题货物退还国外的,照章纳税

分享到:

热评话题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