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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免税收入

发布时间:2011-11-07 12:42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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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七、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了解)

  (五)、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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