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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不得扣除的项目

发布时间:2011-11-08 15:40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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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十、不得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五)、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八)、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九)、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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