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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整理(18)(2)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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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现金的使用范围

  ①职工工资、津贴;

  ②个人劳务报酬;

  ③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技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④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⑦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在上述①、②、③、④、⑦和⑧项中,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结算起点l000元的部分,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1.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

  2.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核定。

  3.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及现金的“八不准”(不准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用现金,不准利用存款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者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4.一个单位在几家金融机构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5.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6.现金收支:(共4条,主要看前三条)

  (1)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2)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3)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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