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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前串讲笔记(1)(2)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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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会计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体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注意多选)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2、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

与其他部门的相互协作,配合的关系:

虽然会计工作的主管机关是财政部门,但是不排斥其他部门的相关管理。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也是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   其他部门必须在“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内实施监督检查,并尽可能避免重复查帐。

如果其他部门依照法定的“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内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依法接受检查。如果超越权限单位可以依法拒绝。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

①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上岗的基本要求。

②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三、“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问题二总结:

①要求考生知道主管机关是谁?

②如何分级管理?

③管理的内容?

④其他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

⑤会计人员的上岗基本要求和单位会计责任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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