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接受培训的时间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和其他学习方式。
(三)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1.会计工作交接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会计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办清手续的不得离职:(1)工作调动;(2)因病不能工作超过3个月;(3)因故临时离职超过3个月;(4)撤销会计职务;(5)单位撤销(向上级主管部门移交);(6)单位合并(被合并单位向合并单位办理交接手续):(7)单位分立(被分立单位向分出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2.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交接前的准备丁作有: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3)专人负责监交。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①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再衔接,内容完整。③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移交后的责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应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对于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出了示范性的要求: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六)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四、代理记账的基本要求
(一)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4)对委托人示意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5)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