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是政府收入的最重要来源,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独立的经济概念,属于财政范畴。税收的定义可以从以下三点来理解:
(1)税收与国家存在直接联系,两者密不可分,是政府机器赖以生存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
(2)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3)税收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因而税收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
2.税收的作用
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维护国家政权和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其收入的稳定;二是税收的源泉十分广泛,能从多方面筹集财政收入。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有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在国际交往中,任何国家对在本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都拥有税收管辖权,这是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1.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按照一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强制征税。
2.无偿性。
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偿还,也不需对纳税人付出任何对价。
3.固定性。
固定性,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
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征收比例的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我国的税种分类方式主要有: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特征:间接税、对物税、比例税,计税依据是流转额
(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特征:可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房产税、车船税、船舶吨税等等)。
特征:可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收入来源;可防止财产过分集中于社会少数人;便于因地制宜进行征收管理
(4)资源税类——对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特征:只对特定资源征税;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实行从量定额;属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
特征:特殊的目的性;较强的政策性;临时性和偶然性;税源的分散性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
工商税收是指以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种税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
关税是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收总称,主要是指进出口关税。关税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手段。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关税和消费税。
(2)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共同收入,由中央、地方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掌握)
(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其应纳税额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能充分体现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因而大部分税种均采用这一计税方法
课税对象的价格×比例税率=应纳税额
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税种。
(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其课税数额与征税对象数量相关而与价格无关。以课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单位税额得出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