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
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颁布并实施。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国有企业、个人、私人企业和公司均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一)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必须)
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按集中程度不同,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二)分散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二)供应商 :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采购代理机构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法定代理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七、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2)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邀请招标(选择性招标)(不少于3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不少于3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5.询价
采购人向有关供货商发出询价单,在对供货商的报价进行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供货商。该种采购方式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单一、现货货源充足而且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小的采购项目。
询价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
(3)询价
(4)确定成交供应商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2.监督检查的内容: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