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将对2005年1月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中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目前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修订说明予以发布并征求意见,于2011年5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在该征求意见稿中有以下主要变动:
规定了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范围,包括:(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成绩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借鉴有关省市公务员培训、高等院校等学分管理作法,引入了学分制管理制度,强调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制度,证书有效期为六年,并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换发程序、不予换发的情形等作出明确规定。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五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