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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贵州贞丰县事业单位新增人员招聘实施方案(2)

时间:2011-05-30 00:35来源:未知 作者:bank 点击:
总成绩划定最低分数线为50分(含50分),不满50分的,不能参加体检。 
1、笔试内容:
1)县卫生局(职位代码为:19--26,29--45);县计生局(职位代码为:46);人社局(职位代码为:47);笔试内容为《医学基础知识》(总分100分)(结果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2)教育局小学教师职位笔试内容为《语文》、《数学》综合卷(总分100分);幼儿教师职位笔试内容为《语文》、《数学》综合卷(总分100分);初高中教师职位笔试内容为本学科专业知识(总分各100分)。(结果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3)县委宣传部(职位代码为:1);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影电视局(职位代码为:2—5);交通局(职位代码为:12);经济贸易局(职位代码为:6—11);水利局(职位代码为:13—16);民政局(职位代码为:17—18);卫生局(职位代码为:27--2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位代码为:48、49、50);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位代码为:51—57);农业林业和扶贫开发局(职位代码为:58—61);地方海事处(职位代码为:62—63);财政局(职位代码为:64—65);发改局(职位代码为:66—68);国土资源局(职位代码为:69--71)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总分100分)(结果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2、笔试时间
1)其他事业单位职位(除教育局教师职位外):2011年6月17日上午 9:00—11:00《公共基础知识》、《医学基础知识》;
2)教育局教师职位: 2011年7月3日上午 9:00—11:00《语文》《数学》综合卷、专业学科。
3、笔试地点:祥见《笔试准考证》。
报考人员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身份证明)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考试成绩在贞丰县电视台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栏公示。
六、体检
体检在县事业单位招聘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根据分类职位划定的最低分数线,按应聘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按计划招聘职位数1:1比例确定,体检合格人数达不到计划招聘数的,在进入划定的最低分数线内,按总成绩依次从高到低向下递补人员参加体检。应聘人员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最高的确定体检人员,若笔试成绩并列的,另行出题考试择优确定体检人员。
体检中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可在体检结果告知本人后的三天内提出复查申请,超过时限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体检复查,每个考生只有一次,复查由县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在指定的上一级医院进行,体检(复查)所需的一切费用由考生自理。
七、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由县事业单位招聘办公室统一部署,招聘单位 具体负责实施。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 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书面考察材料交到县事业单位招聘办公室。考察不合格不再递补体检人员。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由聘用单位报经县事业单位招聘办审定,取消拟聘用资格: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5、2011年8月30日前未提供毕业证书的;
6、没有考察依据(毕业生档案)或报名时提供虚假证明和材料的;
7、组织纪律涣散,在参加招聘过程中无理取闹,考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8、不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9、经县事业单位招聘办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它情况。
八、公示和聘用审批
(一)经笔试、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县事业单位招聘办公室在贞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栏内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民族、出生年月、准考证号、报考单位、报考职位。
(二)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报县政府同意后,填写《吸收(聘用)审批表》,并报州人社部门审批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文聘用。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 是否聘用。
新聘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不合格的,解除聘用。被聘用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1年试用期)聘用合同,不愿签订合同的或应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本次聘用资格。被聘用的人员3年内不得申请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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