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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贵阳市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简章(4)

时间:2011-05-31 10:23来源:未知 作者:bank 点击:
4、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
6、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
8、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员。
9、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人员。
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
11、截止到2011年9月30日未能提交招考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
12、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13、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的人员。
14、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人员或经省公务员招考办研究确定不能录用的其它情况的人员。
十、公示、录用审批
1、公示
经笔试、体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市公务员招考办在贵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用的,取消该考生的录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或取消录用资格。
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进行递补。
2、录用审批
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贵州省《关于公务员录用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组通[2007]122号)及《贵阳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公安机关报省公安厅审核,经审核后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被录用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人员须进行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最低服务年限5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由招考单位办理任职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十一、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纪律监督
招考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工作人员和考生应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文件规定处理。
(二)招录考试不指定考试范围和考试用书,也不举办任何培训班。
(三)在招录各环节中,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台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四)在招录过程中,市公务员招考办发布的各项招考信息(如资格审查、减少或取消职位、职位名次等内容)都将在贵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布,在此期间请考生密切注意,因考生未阅而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五)本次招考录用工作未尽事宜,由市公务员招考办研究确定。
(六)本《招考简章》解释权属贵阳市公务员招考办,未经允许严禁转载。考生查询《招考简章》请登陆贵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gzgy.lss.gov.cn)。查询报名信息请登陆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
咨询电话:
0851-7989189(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录用处)
0851-6797116(贵阳市公安局政治部干部人事处)
监督电话:
0851-8129018(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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