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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乐山市沙湾区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3)

时间:2011-05-23 09:46来源:未知 作者:bank 点击:
九、聘用管理
(一)笔试、面试、体检和政审合格后,经公示无反映或虽有反映但经查实不影响招聘的考生,与聘用单位签订人事聘用合同。未按时签定聘用合同或未按时到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按同岗位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受聘人员如系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等。
(二)新招聘人员实行1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聘用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转正。
(三)新招聘人员在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手续,在沙湾区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应按未履行的期限1万元/年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待遇:按国家现行政策和我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纪律与监督
在招考工作中,严格执行人事工作纪律,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严肃考风考纪,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人员,立即取消聘用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附则
1、本简章由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电话:
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33-3432456
沙湾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0833-3442134。
 
乐山市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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