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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半年广元市朝天区招考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告

时间:2011-05-16 09:57来源:未知 作者:bank 点击: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我区拟公开招考21名工作人员补充到区接待办等事业单位工作。现将公开招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单位基本情况
见附件1。
二、招考名额及职数
本次招考均为事业单位在编在职正式工作人员招考,招考名额为21名,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供养。具体岗位和名额见《2011年朝天区公开招考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条件一览表》(附件2)。
三、招考对象、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招考的对象和范围
完全符合《2011年朝天区公开招考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条件一览表》(附件2)相应岗位条件要求和本公告其他要求的人员,包括2011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持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不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条件限制。其中,2011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必须在2011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其他报考者必须在面试资格审查前取得招考岗位所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证书的,不予聘用或不予进入下一个招考环节,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招考条件中要求相应工作经历的,其计算时间截至面试资格审查前,不含学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等经历。
(二)基本条件
1.报考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3)身体健康,体检合格,具有正常履行招考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符合本公告招考岗位所需的招考条件及资格要求,详见《2011年朝天区公开招考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条件一览表》(附件2)。其中:报考者本人的有效毕业证、学位证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与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学科、专业等资格条件要求应完全相符;不符者,请勿报考,否则将取消报考(聘用)资格,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5)委培、定向毕业生,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书面同意。
(6)符合有关回避规定。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被辞退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曾违反《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款规定被解聘的。
(6)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等政策规定应当回避的。
(7)在编在职人员。
(8)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本次公开招考采用现场报名方式进行,不组织网络报名。报名时间:2011年5月26日至5月27日。报名地点:区人才交流中心。
报名及资格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明确要求。报考者应登录相关网站,认真阅读本公告,详细了解招考对象、范围、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完全符合招考条件的一个岗位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考者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在招考的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违反回避制度,或同时参加了同批次事业单位两处及以上考试以及多岗位报考的,报考或聘用资格一律无效,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2.填报信息。符合条件的报考者如实、准确地填写《广元市朝天区2011年公开招考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考试表》(以下简称《报名考试表》)的各项内容。
3.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执(职)业资格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三张;
(3)符合减免考试考务费用的还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4)其他与报考资格相关的材料原件与复印件1份;
其中,2011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报名资格审查时,需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就读院系及专业等情况的证明原件。其最终是否符合报考岗位的学位、学历和专业资格条件,以报考者毕业时取得的有效学位证、毕业证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为准。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包括报名时的资格初审、面试入围前的资格复审和考核中的资格确认三个环节,资格初审的结果仅作为考生参加笔试的依据。符合招考对象和条件的报名者填写并提交《报名考试表》,经资格初审后办理报名手续。
在招考的任何环节发现报名者不符合招考对象和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均取消其报名或聘用资格,且后果自负。
(三)缴费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笔试每人每科缴费5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收笔试费:
1.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56号)规定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1年)〉的通知》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
3.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困难家庭的考生;
4.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考生。
符合上述情形1的特困考生凭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情形2和4的特困考生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学生处出具的农村特困家庭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情形3的特困考生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父亲或母亲烈士证明、父亲或母亲一级伤残军人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双亡证明。报名时凭上述有效证明到报名地点办理免收笔试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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