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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考试题库资料大全之储蓄简答(17)

发布时间:2010-04-10 21:00  来源:农村信用社试题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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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我国的储蓄政策原则是什么?

    答案:(一)我国实行统一的利率政策。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定,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二)我国对储蓄存款实行保护和鼓励的政策。保护是指个人在储蓄机构的合法储蓄存款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保护的内容是指居民个人对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包括承认居民个人对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尊重个人对储蓄存款的使用权;尊重个人对储蓄存款处置权。鼓励是指国家采取有效措施,提倡和鼓励居民参加储蓄。

   (三)我国的储蓄原则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存款自愿,是指居民是否参加储蓄,存多存少,存在哪家储蓄机构,存哪种储蓄种类,存期多长,都由储户自己按照储蓄管理条例选择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加以干涉,储蓄机构只能根据不同性质的资金及储户心理需要进行宣传引导,不得强迫居民存款。取款自由,是指储户对于自己在储蓄机构的储蓄存款,什么时候取,取多少,干什么用等,都有按照储蓄管理条例规定自主决定的权利,储蓄机构必须照章支付,不得刁难或限制。存款有息,是指储蓄机构对各种储蓄存款要按照统一的利率和计息方法,计付给储户一定的利息,不得少付或克扣储户的利息。为储户保密,是指储蓄机构对储户存款的金额、种类、户名、地址、印鉴式样、密码存取情况等,都必须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77、储蓄机构除吸收储蓄存款外还可以办理哪些金融业务?

    答案: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金融业务:

   (一)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

   (三)经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此外,储蓄机构还可以办理代发工资和代收房租、水电费等服务性业务。

78、编制储蓄会计凭证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案:编制会计凭证,要求内容真实,摘要简明,数字正确,字迹清楚,不得有任何涂改。

   (一)各种凭证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做到不错不漏;

   (二)各种凭证的字迹要写清楚,易于辩认;

   (三)大小写金额数字要符合规范并应正确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或使用不规范的写法;

   (四)各种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查考。预先印有编号的,写坏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全部保存,不得撕毁。

   (五)提交信用社的各种结算凭证的大、小写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一律不准更改,其他内容更改时应由原制证人签章证明。

   (六)套写凭证可使用圆珠笔填写,单写凭证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填写支票应用毛笔或碳素墨水填写。

79、如何对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

    答案:(一)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要落实专人管理,贯彻"证帐分管、证印分管"的原则;

   (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建立表外科目登记薄;有价单证按单证种类和面额入帐,重要空白凭证以份数或本数为单位统计收付入帐;

   (三)有价单证的调拨、领用和运送均比照现金出入库、运送的办法办理;

   (四)加强对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每日核对和定期核对工作,每月对内、外库实物必须进行全面盘库,确保帐、证相符。

   (五)严禁将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作教学实习和练习使用。

80、办理储蓄存款查询、止付、没收、扣划、解冻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答案:按《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存款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划拨储蓄存款,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等因侦查、起诉、审理案件,需要向储蓄机构查询与案件有关的个人存款时,须向储蓄机构出示县级或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构等正式查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关线索,经管辖机构或部门审核后,由指定的储蓄所接待。储蓄机构在接待查询时,只能提供复印件,不能提供原始帐册。对储蓄机构提供的存款情况,查询单位应保守秘密。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等在侦查、起诉、审理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款与案件有关,要求停止支付时,必须向储蓄机构出示县级或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等正式公函,经管辖机构或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停止支付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逾期自动撤销。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止付期限的,应重新办理止付手续。在止付期间,存款人因生活需要的临时用款,要经原止付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罪犯存款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处理。人民法院判决民事案件中有关储蓄存款的处理,执行时应由当事人交出存单(折),储蓄机构凭存单(折)办理;如果当事人拒不交出存单(折),须强制执行时,由人民法院通知管辖机构,经管辖机构或部门审核后凭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通知所属储蓄机构办理,判决书或裁定书收入档案永久保管,同时在帐卡上注明"凭某号判决书或裁定书执行"字样,原存单(折)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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