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 转账 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 现金 。
17、开户单位的现金结算起点定为 1000 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 中国人民银行 确定,报 国务院 备案。
20、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 3 天至 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22、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 转帐 方式支付。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 开户银行 审核后,可以在 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内支付现金。
23、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应当通过 银行汇兑 方式支付。因 购地点不固定 , 交通不便 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