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银行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行政处分 和 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追究行事责任 。
29、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开户银行 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 开户银行 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33、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其中:(1)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现金额 30—50%处罚;(2)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 30—50%处罚;(3)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埸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 30—50%处罚。
34、 制定《现金收支统计操作规程》是为了适应中央银行 政策决策和金融监管 的需要,加强 现金管理 ,调节 货币流通 。保证现金收支统计数据的 现金收支统计数据的及时、 完整 和 真实 。
35、《现金收支统计操作规程》第二条规定: 各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按《现金收支统计操作规程》进行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