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单位及个人向开户银行提取或交存现金的 原始凭证(缴款单、现金支票) 是银行现金收支统计的基础和编制现金收支统计报表的依据。
37、向银行提取或交存现金的单位和个人要在存缴、取款凭证上规范填写 现金来源 或 现金用途 ,做到不 漏填 、不 填错、不 假填。银行临柜人员要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柜台管理,对单位存、取款凭证进行严格审查,凡 来源用途不清 的, 大小写金额不符 的, 用科目名称代替现金用途 的,以及 一张凭证几种来源用途未分别注明 的凭证,临柜人员必须要求开户单位、个人填清、补全,或更换凭证重新填写,否则不予受理。
39、同城、异地、系统内、系统外行、处间代收、代付的现金,均按照“ 谁办理 、 谁统计 ”的原则,由代理行、处统计,委托行、处不再统计,以免重复。
41、金融统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 有关统计法规 和 现金统计操作规程 进行统计,坚决抵制任何违背统计法规和原则的行为,并及时向上级行和人民银行反映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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