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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信合制度执行年考试-2007四川农信社(科技、信贷业务)复习题(14)

发布时间:2010-04-12 00:52  来源:农村信用社试题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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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作为保证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
(三)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级(含)以上;
(四)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五)无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无重大经济纠纷;
(七)提供保证担保已获必需的政府批文、内部决议和授权,且内部决议和授权文书按照保证人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则做出。
213.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三)有合法的居留身份和固定的住所;
(四)有合法收入来源,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五)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保证人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并征得其配偶书面同意。
214.实现担保债权有什么要求?
答:(一)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农村信用社除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催收外,还应当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向保证人送达催收通知书,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借款人不归还贷款本息,保证人亦不履行保证责任的,农村信用社应当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期内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三)保证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农村信用社应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保证人拒绝履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的,农村信用社应按前款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五)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同时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在公证文书规定的期限或借款人、保证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按执行证书规定的期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六)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但尚未申请执行的农村信用社,在借款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保证人也因全部或主要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及时向该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参与分配。
(七)执行程序中,因借款人、保证人均暂无执行能力或人民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所得的数额仍不足清偿债务,农村信用社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新的财产线索时,农村信用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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