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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信合制度执行年考试-2007四川农信社(科技、信贷业务)复习题(17)

发布时间:2010-04-12 00:52  来源:农村信用社试题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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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担保法规定,哪些财产不可以作抵押?
答:(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26.抵(质)押合同生效的日期有何规定?
答: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质)押借款应当办理抵(质)押物登记,抵(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27.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有哪些?
答:(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做规定或者规定不清的,农村信用社可以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房地产抵押登记分散在多个部门的,农村信用社应当就土地与其地上建筑物分别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抵押的,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就两架以上民用航空器设定一项抵押权或者就同一民用航空器设定两项以上抵押权时,农村信用社应当与抵押人就每一架民用航空器或者每一项抵押权分别办理抵押登记;
(五)以船舶抵押的,为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六)以机动车辆抵押的,为车辆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
(七)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八)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农村信用社自登记之日起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1.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
2.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生活资料;
3.其他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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