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票据时效
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即引起持票人对待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权利丧失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持票人在期限内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以免其长期持有票据,久不提示付款,使票据关系长期不能正常消灭,并使票据债务人处于不利地位。同时,持票人久不提示付款,可能会由于债务人偿债能力的恶化,影响票据权利的实现。
185、背书和背书连续
背书是指再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支票、汇票和本票公有的行为。背书连续是指再票据转让钟,转让票据的背书人玉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186、承兑及汇票承兑的记载事项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汇票承兑必须记载的事项有:“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前两项为绝对应记载事项,欠缺记载的,承兑无效。承兑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承兑仍然有效。承兑记载的位置应在汇票的正面,不得记载在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187、汇票不得转让的情况
出票。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再转让。如其后手再转让的,出票人或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188、支票及其必须记载的事项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189、空头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190、票据的欺诈行为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属票据欺诈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票据的;(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191、票据上的签章规定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卜的答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192、票据行为及种类
票据行为,是指引起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193、票据权利及种类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具体包括两种:一是付款请求权,二是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