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有1百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百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公司,之后甲公司再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
问:(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空头支票?如何判断空头支票?
答:是。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应以持票人依该支票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之时为准,而不能以出票人签发支票时为准。
(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否票据债务人?为什么?
答:不是。付款人不是票据上的当然债务人,支票中的付款人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时才有法定的付款义务。
(3)甲公司对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应负什幺责任?
答: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129、某医院因扩建急需资金,向银行申请了贷款,并用本院的部分设备作为贷款抵押;但贷款到期后,该院确因某种原因未能还清贷款。试问银行能否执行抵押物?有何依据?
答:银行不能执行抵押物。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因此,医院用本院设备作为贷款抵押是无效抵押,银行不能执行抵押物。
130、甲向乙银行申请贷款2万元,由丙以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信贷员去丙家核保时,丙正因病在家,口头表示同意,但由其儿子代笔答订抵押合同,随后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甲无力还款,要求丙以其抵押物承担责任时,丙以不知情拒绝,问:丙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答:丙应承担担保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权行为有效。抵押合同的签名为丙,银行相信丙的儿子有代理权,抵押经过登记,因此,丙的儿子的代理权行为有效,抵押合同有效,丙应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