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应如何处罚?
答: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处罚是: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120、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拒不协助税务机关、海关办理对纳税人存款的冻结、扣划的,应如何处罚?
答:金融机构拒不协助税务机关、海关办理对纳税人存款的冻结、扣划的,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是:
(一)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1、甲向乙银行贷款20万元,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自行管理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如何?
答:抵押、质押均无效。根据《担保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城市房地产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甲以丙的房屋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抵押无效。根据《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甲用于质押的车仍放在甲处,未移交给乙,因此,质押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