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将该办公楼抵押给A银行。随后,甲公司因一购销合同与丙公司发生纠纷,丙公司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受诉法院裁定将甲公司办公楼查封,问:法院将甲公司办公楼查封是否影响乙银行的抵押权?
答:法院将办公楼查封并不影响乙银行的抵押权,乙银行仍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因此,法院将办公楼查封并不影响乙银行的抵押权。
132、甲向乙银行中请贷款10万元,并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随后,甲又将房屋出租给丙,井告知该房屋已抵押。贷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乙银行将该房屋拍卖给丁,丙向丁要求继续租住此房屋,问:丙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丙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问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机人自己承担,因此,丙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133、甲公司于1995年5月向A银行申请1年期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1996年日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此时,A银行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A银行可否同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债权?
答:(1)由于截至1996年8月,A银行债权仍处在乙公司担保期间内,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此,A银行具有选择权,既可以作为甲公司的债权人向人民银行申报债权,参加到破产案件中,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2)A银行不能在加入债务人破产程序的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为这有可能引起双重受偿的结果。A银行的正确做法是选择其一,如果选择丁参加破产程序,那么,在破产程序中未得到足额清偿的债权部分,A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六个月之内提出,否则,丧失诉讼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