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W公司采购员肖某需要携带5万元金额的支票到某市工业区采购样品。支票由王某负责填写,由w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印鉴
,收款人一栏授权肖某填写。这一切有支票存根上记录为证。肖某持票到某市工业区某私营企业中购买了5万元各类工业样品。该私营企业负责
人李某为肖某的朋友,见支票上字迹为肖某所为,于是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肖某帮忙将支票上金额改成55万元用于暂时周转。肖某应允
,在改动过程中使用了李某提供的“涂改剂”,故外观不露痕迹。尔后,李某为支付工程款将支票背书给了某建筑工程公司。此事败露后,某
公司起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李某,要求返还多占用的票款。
问: (1)本案中肖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 (1)肖某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他超越特别授权范围,与李某串通篡改票据金额,属无权更改之人篡改签章以外事项,是典型的票据变造
行为。
(2)首先,根据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记载事项负责的原理,W公司对某建筑工程公司只应承
担支付5万元的票据责任。故建筑工程公司应返还其余票款给某公司。其次,李某应对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被迫索50万元的义务。再次,应建议金
融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肖某和李某的行政责任,如果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