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亿元,总资产已经达到100多亿元。因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等五个城市同时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资本
金13亿元,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批准时,拨付资本金违反法律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纠正后,取得经营许可证,并领取了营业执照。2004年,
该行设在成都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结算业务中,甲公司委托成都分支机构将一笔款项划转到乙公司,但该分支机构错误地划到丙公司账户。由于
乙公司没有及时收到预付款,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为此,甲公司的损失达20万元。甲公司将无锡分支机构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问:①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时那些方面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
②.成都分支机构能否独立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①.按照《商业银行法》第 19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
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上述案例中的行为不符合本条的规定。
②.成都分支机构不能承担独立承担责任。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但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