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①.王某不承担票据责任。
因其丢失的不是已签章的空白支票,而是支票格式凭证,王某未在票据上签章。
王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商场不享有票据权利。
首先,伪造的票据为实质无效票据,直接从伪造出票的人手中取得票据,不能获得支付请求权。
其次,在伪造的票据上,无真实票据行为人承担票据义务。
③.构成犯罪。
构成金融票证诈骗罪。
犯罪构成要件有:
a刘某客观上有犯罪故意;
b客观上实施了伪造票证诈骗的行为;
c侵犯了金融管理关系和特定的货币资金所有关系;
d数额较大。
④.a表明“支票”的字样;
b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c确定的金额;
d付款人名称;
e出票日期;
f 出票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