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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山西省农村信用联社招聘考试经济类专业考试复习资料(46)

发布时间:2010-04-12 10:24  来源:农村信用社试题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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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算

177、结算的种类、原则
结算种类有: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目前信用社可办理的结算种类有:银行汇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结算的原则有:(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178、结算纪律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2)银行办理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179、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的支付结算类业务包括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180、银行汇票、本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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