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信用证、托收承付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凭证,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受益人)开立的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议付行寄来规定的单据付款或承兑汇票的书面承诺,进出口双方则利用银行信用担保,进行发货与结算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信用社)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信用社)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182、票据金额填写及记载事项规定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但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183、票据丧失的处理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要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4、票据时效
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即引起持票人对待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权利丧失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持票人在期限内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以免其长期持有票据,久不提示付款,使票据关系长期不能正常消灭,并使票据债务人处于不利地位。同时,持票人久不提示付款,可能会由于债务人偿债能力的恶化,影响票据权利的实现。
185、背书和背书连续
背书是指再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支票、汇票和本票公有的行为。背书连续是指再票据转让钟,转让票据的背书人玉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