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承兑及汇票承兑的记载事项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汇票承兑必须记载的事项有:“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前两项为绝对应记载事项,欠缺记载的,承兑无效。承兑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承兑仍然有效。承兑记载的位置应在汇票的正面,不得记载在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187、汇票不得转让的情况
出票。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再转让。如其后手再转让的,出票人或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188、支票及其必须记载的事项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189、空头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190、票据的欺诈行为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属票据欺诈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票据的;(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