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内部控制、内控制度的目标
答: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内部制度的目标:(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贯彻实施;(2)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以内;(3)确保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4)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2、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什么?
答: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3、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是什么?
答: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4、《商业银行法》中对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5、保证期间,债务人进行破产程序的,债权人、保证人应当如何保全自己的利益?
答: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