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中的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是如何划分的?其责任如何界定?
答: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调查主责任人对贷款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主责任人对贷款业务审查的合规合法性和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审批决策负责;经营主责任人对有权审批人审批的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监管、本息收回和债权保全负责。在经营主责任人责任没有移交的情况下,经营主责任人即为受理客户申请的最初调查人(经放员),经营主责任人应当拒绝发放经有权审批人审批的违规贷款。
主责任人界定如下:
(一)信贷员(含客户经理,下同)在权限内办理的小额贷款业务,调查主责任人、审查主责任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主责任人均为信贷员本人;
(二)分支机构办理权限内的贷款业务,受理客户申请的信贷员为调查主责任人和经营主责任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和审批主责任人;
(三)联社审批权限内的贷款业务,分支机构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联社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联社主任授权,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副主任审批的贷款,联社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联社内部应认定实际审批主责任人;经放贷款的信贷员为经营主责任人;
(四)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的贷款业务,联社主任为调查主责任人;经放贷款的信贷员为经营主责任人。
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直接进行调查和审查的信贷人员作为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和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具体经办责任。
22、企业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三、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五、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除不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以及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须的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七、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八、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九、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真实有效的票据。
23、信贷业务发生后,应怎样进行首次跟踪检查?
答:贷款业务发生后15日内,按规定进行首次跟踪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客户是否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对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二)填制贷后跟踪检查表(要有被检查的贷户签字),对影响到期还本付息的贷款业务,应及时报告主任,并由主任在贷后跟踪检查表上签字。填写完整的贷后跟踪检查表要交由合同管理人员随合同一并保管,并登记信贷资料交接登记簿。
24、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资金信贷管理责任追究办法中对利率管理有何具体规定?
答:一、擅自决定高于法定利率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信用社主任、分管副主任、部门负责人降级以上的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以上的纪律处分。
二、违反贷款利率管理规定,造成贷款利息减少,损失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信用社主任、分管副主任、部门负责人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的纪律处分。
三、县联社对信用社存的利率管问题未能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的,给予县联社主任、分管副主任、部门负责人记过至撤职的纪律处分;视情节轻重追究县联社理事长、监事长的责任。
25、信贷业务调查过程中,有哪些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调查主责任人记大过以上的纪律处分?
答:一、不按规定对贷款合法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进行调查的;二、未核实抵(质)押物的真实性和变现能力,以及保证人的经济情况和担保能力的;三、向审查岗提交的调查报告内容不完整、不真实,对借款人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不在调查材料中如实反映的;四、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信用社信用或故意隐瞒重大问题误导贷款审查、审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