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呆账核销标准放宽 500万以下个人经营贷自主核销
近两年逐渐反弹的银行坏账,有望更多通过核销处理。
财政部最新印发了2013年版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并已于1月初下发到各金融机构总部,及地方财政局、银监局。
“或考量到目前商业银行贷款质量的压力,与2010年版的核销办法相比,新办法在核销条件和内容上都进行了大幅放宽,放宽了涉及小微企业、涉农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等6项核销条件。”该知情人士称。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增加了个人经营性贷款的核销政策,对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以下的,经追索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
一位已收到上述文件的地方银监人士表示,新办法缩短了银行核销坏账的时间,利于银行及时处置资产损失,目前该地银监局正制定政策,鼓励法人金融机构用足政策处置和防控不良贷款,特别针对不良贷款率超过3%的法人银行。
核销标准大幅放宽
对比2010年版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办法,新办法在多个方面放宽了核销条件。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缩短了破产类贷款核销时间,规定对于法院宣告借款人破产后未终结破产程序的债权,将破产未终结时间“由3年缩短至2年”。
新办法还缩短了另一法院程序,即对于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将执行时间由两年缩至一年。
“这个调整最立竿见影,这两年江苏出现大批企业主跑路引起的不良贷款,一般因涉民间借贷和员工处置,在地方政府介入下都要走漫长法律程序,不良一直要趴在账上好几年不能处置。”招行江苏地区的一信贷人士称。
新办法还规定,对于一般债权涉嫌违法,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无法收回的债权,符合案件损失类呆账核销条件。首次将办案主体增加检察机关。
在该招行人士看来,这也是为放宽金融案件导致的不良贷款处置。由于公安、检察机关侦查案件并没有固定的期限,近两年随着金融案件攀升,这类不良贷款处置棘手。
此次新核销办法还放宽部分种类贷款的核销标准,其中规定金融企业对单户贷款在1000万及以下的,追索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规定为年销售额和资产额均不超过2亿元)和涉农贷款,可自主核销。
上述知情人士称,这相当于把中小企业的贷款额由500万提升至1000万,“其实际意义很大,500万到1000万是中小企业不良贷款较为集中的区域”。本报记者获取的数据显示,一家国有大行2013年上半年核销不良贷款高达50亿左右,主要为以钢贸为主的中小企业贷款,甚至直接导致该行同期“两个不低于”未达标。
新办法还专门增加了个人经营性贷款的核销政策,对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以下的,经追索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几家股份行已将个人经营性贷款纳入大零售批量化经营,此部分贷款核销的放宽,利于批量化管理。
除呆账核销标准进行调整外,新办法在核销程序上也简化,主要体现在呆账核销的证明和材料上。例如,对于无法提供财产清偿证明,增加了财产追偿证明作为核销证明材料。
审核权或下放
旧版办法规定,(呆账)经逐级上报,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并上报总行(总公司)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不过,在新办法中,已将“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删除。“非法人银行业机构要最大限度争取总行核销支持,实现不良贷款有效降控。”针对这一政策改变,上述地方银监局提出了这一最新监管意见。
对于法人银行,该地方银监局则明确,不良贷款率在3%以上、拨备覆盖率在200%以上的法人银行业机构要用好用足相关政策,加大核销,积极盘活存量资产,争取将不良率控制在3%以下。
另一值得关注的是,新核销办法首度增加了一种账销案销类型,即金融企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
“以前,呆账和市场化处置与核销往往是分开并行的,现在规定可以将差额再进行核销,将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出售、转让等途径来处置不良资产。”上述招行人士称。
近两年,商业银行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司法拍卖、打包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增长明显,江浙等地甚至专门成立了省级AMC处置区内金融不良资产。
尽管去年下半年商业银行不良反弹幅度有所收窄,不过资产质量下行仍不可小觑。某省金融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9月末,该省银行业逾期90天以内贷款较年初增加30亿元左右,增幅高达75%,且风险区域性集中,不良主要集中在民营经济较发达、传统工业企业集聚地;企业也较为集中,小微企业授信违约率提高,商贸流通类企业运营尤其困难。(编辑 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