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于1998年12月颁布并于1999年7月实施,是中国第一部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并由此确认了资本市场的法律地位。
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经济走向全面开放,金融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日益扩大。
从2001年开始,市场步入持续四年的调整阶段:股票指数大幅下挫;新股发行和上市公司再融资难度加大、周期变长;证券公司遇到了严重的经营困难,到2005年全行业连续四年总体亏损。
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中国资本市场是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试点开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早期制度设计有很多局限,改革措施不配套。一些在市场发展初期并不突出的问题,随着市场的发展壮大,逐步演变成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包括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治理结构不完善;证券公司实力较弱、运作不规范;机构投资者规模小、类型少;市场产品结构不合理,缺乏适合大型资金投资的优质蓝筹股、固定收益类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制度单一,缺乏有利于机构投资者避险的交易制度等。
2009年10月23日,创业板正式启动。2009年年末,中国证监会又适时启动了以沪深300指期货和融资融券制度为代表的重大创新,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五、《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于2004年1月31日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发展中国资本市场提升到国家战略任务的高度,提出了九个方面的纲领性意见,为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充分认识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
(二)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四)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
(五)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六)促进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提高执业水平
(七)加强法制和诚信建设,提高资本市场监管水平
(八)加强协调配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九、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外开放
六、中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
(一)在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
(二)开放国内资本市场
根据我国政府对WTO的承诺,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内容主要包括:
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
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3.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从事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设立基金。
5.允许合资券商开展咨询服务及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务。
(三)有条件地开放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
(四)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开放
从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已获得当地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在内地申请证券从业资格,只需通过内地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无需通过专业知识考试;从2006年1月1日起,允许内地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从2008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有关业务。
截至2008年年底,分别有12家内地证券公司、4家内地基金公司获准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