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证券自营业务
第三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一、禁止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1、常见的内幕交易包括以下行为
⑴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⑵内幕人员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⑶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⑵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⑶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⑷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⑹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二)内幕信息
所谓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