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一、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⑴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有欺诈客户的行为;
⑵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⑶应当按《试行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不得从事】
⑷应当依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客户进行经营运作;
⑸应当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
⑹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
二、证券公司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⑸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重点)
证券公司参与1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
证券公司投入的资金,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在计算公司的净资本额时予以相应的扣减。扣减后的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⑺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做出批准决定之日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⑻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当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⑼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三、客户资产托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单独开立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和资金账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