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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投资基金基础讲义(27)(2)

发布时间:2010-06-12 19:19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投资基金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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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与职责

  一、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

  1.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条件(9 点)

  第一,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二,有专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

  第三,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3 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第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机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第六,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基金代销业务的技术系统

  已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机、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制度。

  第八,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人员人数的1/2,部门的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2 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5 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第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条件:8 点+4 点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条件:8 点+2 点+4 点

  4.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条件:5 点+2 点+2 点+4 点

  二、基金销售机构职责规范 4 点内容

  1.签订代销协议,明确委托关系。

  2.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业务规则并监督实施。

  3.建立相关制度。

  4.严格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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