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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基础讲义(18)

发布时间:2010-03-31 00:47  来源:公共基础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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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银行业犯罪及刑事责任

  9.1 金融犯罪概述

  9.1.1 金融犯罪的概念

  狭义的金融犯罪是指金融业务活动本身的犯罪。广义的金融犯罪还包括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等。

  9.1.2 金融犯罪的种类

  1.根据金融犯罪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诈骗型金融犯罪、伪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和规避型金融犯罪。

  2.根据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可以分为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3.根据金融犯罪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针对银行的犯罪和银行人员职务犯罪。

  9.1.3 金融犯罪的构成

  1.犯罪客体

  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

  2.犯罪客观方面

  (1)违反金融管理法规

  (2)具有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活动

  3.犯罪主体

  金融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

9.2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9.2.1 危害货币管理罪

  1.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以招货币的式样,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购买假币;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4.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5.变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罪,是指对货币采用挖补、剪贴、涂改、拼凑等方法,使原货币加大数量或者改变面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变造,即对真货币进行加工,使之面额或含量发生变化。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9.2.2 破坏金融机构组织管理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制度。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未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9.2.3 破坏银行管理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公众”是指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包括主体不合法和方式不合法两种情况。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对象资金的目的,否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2.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行为对象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将该资金高利转贷为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具有贷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除外。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3.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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