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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基础讲义(18)(3)

发布时间:2010-03-31 00:47  来源:公共基础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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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仅为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而非本罪。

  9.3.5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1.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指狭义的金融票据。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则仅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单位存单
9.3.6 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 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不仅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更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干扰了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构成。

  本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出于过失行为而引起保险事故发生,或因认识错误而认为发生实际未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计算错误而多报了事故损失等,并因此获取了保险金的,均不构成犯罪。

  9.3.7 有价证券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价证券。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可以构成本罪。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有价证券而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9.4 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

  9.4.1 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利用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

  本罪客观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们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9.4.2 行贿及受贿罪

  1.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公众对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信赖。本条不是银行业人员的职务犯罪,但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则可以构成单位行贿罪的主体。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2.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受贿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与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3.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只是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

  9.4.3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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