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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税务行政法制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地政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可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 000元;对经营洗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其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文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做出具体规定,是一种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执行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四种:一是罚款。二是没收非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税权。四是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的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
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 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一是案情简单。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一)调查与审查
对税务违法案年的调查取证由税务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调查机构(如管理、检查机构)负债。
对税务违法案件的审查由税务机关内部设立的比较超脱的机构(如法制机构)负责。
(二)听证
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对当事人某些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之前,按照一定形式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三)决定
1.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予以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予以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六、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做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当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志收缴罚款后难以执行情形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