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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强化班讲义:税务代理

发布时间:2011-06-28 18:08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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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税务代理

   第一节 税务代理的一般理论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按照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

   税务代理根据代理权限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零时代理。

   (二)税务代理的特点

   二、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三、税务代理制度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

   四、税务代理的范围和法律关系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规定,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

   3.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4.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5.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6.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8.税务行政复议手续;

   9.审查纳税情况;

   10.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11.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除此之外,涉税签证业务范围包括: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签证;

   2.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签证;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签证业务。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代理人,办理纳税事宜而产生的委托与受托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

   第二节 企业涉税基础工作的代理

   一、企业税务登记代理

   二、发票领购代理

   三、建账、记账代理

   第三节 商品和劳务税纳税申报代理

   第四节 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

   第五节 其他税务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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