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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预习-征收管理

发布时间:2011-10-20 22:50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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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十一、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相同。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增值税相同

  三、纳税地点:(熟悉)

  1.纳税人销售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核算地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个人的,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申报纳税

  其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报关地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申报纳税。

  5.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经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6.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方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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