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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预习-金融保险业的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1-10-21 20:16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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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五、金融保险业的税务处理(5%)

  1.包括金融业和保险业①存款、金银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②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特指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收入。但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要征税。

  ③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征税。

  ④出纳长款收入,不征税。

  ⑤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

  ⑥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的离岸银行业务,应在我国缴纳营业税。

  2.计税依据金融业:

  (1)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

  (2)融资租赁业务:余额计税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余额计税营业额=卖出价(不扣除任何费用)-买入价(不含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格中可以扣除持有期间的利息和股利收入)。

  (4)金融经纪业务(如代理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手续费全部收入(例如银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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