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注册会计师 > 税法 > 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预习-关税的强制执行

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预习-关税的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1-10-27 16:45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银行招聘网(www.yinhangzhaopin.com)温馨提示:凡告知“加qq联系、无需任何条件、工作地点不限”,收取服装费、押金、报名费等各种费用的信息均有欺诈嫌疑,请保持警惕。

知识点十四、关税的强制执行

  1.征收关税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0.5‰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例(0.5‰)×滞纳天数

  2.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分享到:

热评话题

Back to Top